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体察社情民意,找出具有普遍性、共通性且适宜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上推动解决的问题,进行前瞻性思考,形成具有建设性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而提出议案和建议,彰显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责任和担当。
最后,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是面对具体、客观约束条件的现代化。而六合同风,九州共贯的大一统传统,则塑造了宪法对祖国完全统一、积极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定的根本逻辑。
首先,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例如平台经济的商品售卖就有可能同时叠合工业文明与信息文明、农业文明与信息文明,从而导致国家权力的运行逻辑和不同形态也发生权力叠合,从而引发治理叠合。作为国家统合之根本框架的现行宪法在第1条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最鲜明体现。这意味着理解法治国家中国式现代化图景的三个基本命题。一方面,法治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要超越西方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观的历史辩证法,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对实质平等和正义的追求,使得中国式法治国家很难变成一种机械坚守和理解严苛规则的形式法治国,但是实质法治国所来源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竞争逻辑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也很难在口国加以复制。
无论是在局部地区执政还是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执政,中国共产党的政党理性始终是法律理性的来源和保障,始终是通过法律来建构压家、规范国家、发展国家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捍卫者。例如,儒家文化天下观所蕴含的无差别的政治和仁爱的政治,是今天我们理解中国宪法上国家保护义务的平等性、全面性的重要理论根据,是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宪法人权观所强调的人民至上,最真实保障人权的重要理论渊源。标准的制定者不仅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府,还应包括法学研究者、律师等具有丰富学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社会力量。
其一,完善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遵循现代教育规律,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建立涉外人才评估和激励机制、实训基地、复合型教师团队等,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通晓涉外和国际法律规范的人才。要推进涉外司法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后者是被动应对他国挑战、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如《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在这两方面的涉外立法工作都有待加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跨国生产生活行为更为频繁,其多方面权益已外溢至一国地域之外。
它们可以在权责领域审查国际法律条文,检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匹配度。面对其他国家利用竞争中立规则来指责我国企业扭曲市场竞争的问题,我国应制定与竞争中立规则相关的涉外法律条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打破发达国家在规则制定和阐释上的垄断地位、推动国际竞争中立规则的演变和完善。
对此,我们需准确研判国际形势,吸取他国经验和教训,在多边法律机制框架中,通过国际法律合作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涉外法治能力。全球经济结构面临深刻调整,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逆全球化运动,通过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止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使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法律蓝本,全面提升国际商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上的审判职能。可以说,法治既是维系国家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又是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的手段。
推动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顺利签署。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和国际力量格局的变化,此前的国际法律体系的适用性逐渐减弱,国际社会急需新的法律规范。可以从推动解决国际商事法庭运行中存在的瓶颈问题着手,尝试提升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在改革开放以来的40多年里,在法律层面的对外交往与交流方面,我国吸收与借鉴较多,而向外推广的主动性不强,这是导致涉外法治工作滞后的重要原因。
同时,要加紧推动制定新的涉外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弥补涉外法治工作领域的法律空白。不过,我国涉外司法工作机制和判决标准仍有完善空间。
商务部已与10余个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的执法机构签署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公平、均衡、普惠、互利、共赢等人类和平发展的重要原则,为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
其次,要明确审查标准。【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王丹彤对本文亦有贡献】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2022年11月下 进入 熊光清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内法治 涉外法治 。推动多个双边自贸协定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包括中日韩、中国与新加坡、中国与格鲁吉亚等)。这就要明确国内法(如民法、刑法等)中涉外条款的法律效力,还要将处理涉外事务法律(如国家安全、对外关系、海洋安全等领域的法律)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具体化,以便解决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最后,要采取一定措施帮助我国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进入国际组织工作,增加我国在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席位,切实提高我国在国际组织内部和国际规则制定上的影响力。还应立足于中国立场和中国国情,在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基础上,构建贯通中国特色和国际惯例的话语体系,加强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议程设置能力和话语权,有效应对西方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霸权政策所形成的挑战。
要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涉外法治的国际话语权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一定会向国外传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支持。
按照立法目的划分,涉外法律体系包含积极构建型立法和消极防御型立法等两类。其具体表现为:涉外法律体系不完善,涉外法治运行机制不健全,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较少,涉外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较弱。
在国际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上,要尽可能避免破坏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一致性问题的出现。虽然通过司法实践填补了一些立法疏漏,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能力仍然十分欠缺。
其次,要积极建立和维护多边外交机制,主张通过多边合作机制解决全球性问题。此前的国际法律体系是在欧美等国家的主导下建立的,兼具美国对外关系法的封闭范式和欧盟的开放范式两种特性。审查主体包括各级人大、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拥有立法、执法、司法权限的机构。同时,我国还应适时制定民商事调解法,充分发挥现有调解机制优势,为我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适用提供法律保障。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挑战现有的国际秩序,也不是要打造自己的势力范围,而是积极参与构建符合大多数国家需要的国际规范。同时,要提高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涉外事务纠纷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国家出现了逆全球化的倾向,全球化的主导力量、拓展逻辑、发展内涵都发生了变化,中国应努力成为推动实现新型全球化的先行者、实践者、引领者,特别是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统一涉外司法裁判标准上取得了一系列成就:2020年1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清晰界定外商投资合同,明确不同情形投资合同的效力。
前者是国家主动解决涉外纠纷、设置国际法治新议题而制定的法律,如与海洋安全相关的法律。第三,要构建适合全人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话语体系,打破西方国家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垄断地位,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协商平台和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建立国际法的内化机制和审查机制,推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有序接轨 在国际法内化机制的建立上,既需明确内化工作实施主体、厘清权责范围,又需建立和完善内化流程、提升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涉外立法合作,立足于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关键历史节点,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涉外法治能力明显提升,但相较于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发展相对滞后,与实际需要不相称,有明显的短板和弱项。
在加强国际执法合作上,我国既需拓宽已有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又要开拓创新、在新的涉外法治实践领域建立合作机制。一个国家具备保护其本国国民与企业权益的能力、对国际事务的合理介入能力,以及对他国法律不当适用的反制能力显得十分重要。
此项机制的关键就是要联通立法机关与司法执法部门,及时将法律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到立法机关,及时出台解决方案、尽可能调和不相容的条款。加强涉外司法合作,善用国际司法合作手段协调解决问题 要根据国际通行规则,统一涉外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机制。
在法律服务方面,既要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国内公检法系统、驻外使领馆、律师事务所、跨国企业等多元力量。国务院及其下属执法部门要将先进的、能为我国所用的国际法理念和规则融入日常执法活动,尤其要在实践中检验国际法新规范与国内法传统惯例之间的匹配性与适应性,及时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为各级人大和政府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国际法内化机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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